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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标准支撑 我院助力疫情数据共享开放

时间:2020-02-13
来源:院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关于“组织动员全国科研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方面的科研攻关,推动相关数据和病例资料的开放共享”重要精神,我院正全力开展数据开放共享等相关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应用推广,助力相关部门推进数据的开放共享工作、推动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做好支撑。

前期,为贯彻落实《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多项国家政策,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中的作用,支撑解决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足,产业基础薄弱、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创新应用领域不广等问题,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化程度,我院作为全国信标委大数据标准工作组秘书处单位组织研制了《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20171067-T-469)、《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20171068-T-469)、《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20171069-T-469)、《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共享程度评价》(20190842-T-469)等开放共享系列国家标准。目前,前三部分已经报批,第四部分在研制中。

开放共享系列国家标准主要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数据开放平台和地方平台建设情况,针对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总体框架、开放共享原则、技术要求以及开放程度评价和共享程度评价提出规范,并针对以上内容制定相应的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衡量标准和评价方法,形成一套完整的、可评估的开放共享标准。

开放共享系列国家标准将主要用于支撑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相关工作,该系列标准可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并支撑医疗数据和病例资源开放共享工作。《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2项国家标准报批稿可直接应用于医疗数据和病历资源开放共享建设。对于《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共享程度评价》2项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需要结合医疗数据和病例资源开放共享实际工作进行细化、调整和验证。

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对接并支撑国家卫计委和相关机构,分享前2项标准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第3项,第4项标准相关指标进行细化、调整和进一步验证,合作开展该系列标准的试点应用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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