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程序
成员的加入程序
1. 向工作组秘书处提交加入工作组申请表和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2. 工作组秘书处审查相关材料;
3. 由工作组秘书处将相关材料提交全体P成员投票表决,赞成票大于等于P成员总数二分之一则为通过。
4.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在规定日期内交纳会费,由工作组秘书处确认成员资格,并备案。
5. 申请P成员的单位,应有能力承担标准工作组的工作任务。
成员类别的变更
1. 成员提出正式申请进行成员类别的变更。其中,O成员变更为P成员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
2. 工作组P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时,应提前向工作组秘书处请假并委托他人代为参会行使权利及义务,否则视为无故缺席,工作组P成员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或无故缺席者,取消委员单位资格;
3. P成员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与工作组表决或不发表意见,取消委员单位资格;
上述成员变更由秘书处报组长批准,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由秘书处备案。
成员的退出
工作组成员的退出由成员正式提出申请,经秘书处确认报组长批准,可正式退出工作组,退出时会员费不退。
成员的除名
凡有以下现象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将对该成员单位给予除名处理:
1. 成员单位严重违反工作组章程及有关规定、协议;
2. 不保守工作组秘密;
3. 不按时交纳会员费;
4. 无故不参加工作组会议(包括项目组会议),秘书处将向其提出警告,累计两次以上者取消其成员资格;
5. 秘书处负责将被除名单位备案。
6. 被除名的成员单位,已交纳的会员费不退,两年以内工作组不再受理其加入申请。
|标准制修订程序
标准立项申请程序
1.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应提供较完备的草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2. 秘书处应将立项建议及配套文件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立项评审,通过后,方可提交全体成员投票(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一般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赞成票大于反对票且不小于P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则通过立项建议;
3. 立项通过后,经工作组组长同意并批准可成立标准起草组。
4. 秘书处将立项建议申请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标准制修订程序
1. 各标准的起草、讨论、试验验证等工作由项目组负责,必要时由该项目组组长组织技术交流和研讨。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形成共识;
2. 标准起草组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全体成员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每次一般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标准起草组负责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标准进行修改。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均应以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
3.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全体成员统一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秘书处;
4. 秘书处不定期组织标准技术预审会,针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5. 秘书处将标准报批稿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由组长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全体成员投票(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一般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赞成票大于反对票且不小于P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则通过报批审查;
6. 通过后由秘书处将报批材料送交标准主管机构进行报批。
|工作组章程的修改程序
工作组章程的修改建议可由工作组内任何组织机构或至少五名P成员联合提出,秘书处负责整理出修改意见,提交工作组全体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一般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参加投票的P成员数大于等于全体P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则为有效,赞成票大于等于有效票的三分之二则修改通过(如不投票,按弃权处理)。秘书处负责发布修改后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