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等,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2017年第74号),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公告,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交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详情请参见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http://www.mee.gov.cn/gkml/hbb/bgg/201712/t20171222_4284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