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为落实《大气法》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以下简称“大气名录”),并于2019年1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发布文号:2019年 第4号。
《大气名录》共包括11种(类)污染物,包括6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5种(类)重金属和类金属及其化合物。这11类污染物是在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出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且可以实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学物质。即《优控名录》主要体现“该管”的原则;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则以”能管“为原则,在《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制定。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4个大类。其中,涉及的4个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涉及的14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2个大类;制造业下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9个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个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这是新《大气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发布《大气名录》,今后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
详情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901/t20190131_691779.html
专家解读: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1812/t20181210_683948.html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http://zfs.mee.gov.cn/fl/201811/t20181113_673567.shtml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http://www.mee.gov.cn/gkml/hbb/bgg/201712/t20171229_4288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