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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及相关实施规则正式发布
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为贯彻落实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管理,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实施安排》)及相关实施规则正式发布。

根据上述实施安排,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以下是《实施安排》及相关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公告名称: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

发布文号:2019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6日

适用范围: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

合格评定方式:

 

其中: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简称“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电器电子产品及其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

认证的四种模式:

认证证书有效性:5年

认证标志的使用

 ·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按照《实施安排》使用标志 

 ·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由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自主选择使用相关标志。

有关认证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制定,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公布。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

自我声明报送主体供方包括生产者和授权代表

其中:生产者是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授权代表是经境外生产者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符合性声明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等作为授权代表。

声明内容自我声明的内容包括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支撑文件其中技术支撑文件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产品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方式二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

 

详细内容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1905/t20190517_293827.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4/c6961942/content.html

 

|附件: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pdf

附件1:《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pdf

附件2:《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pdf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基本格式.doc

 

|相关链接: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及应用例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